巴拿馬商標注冊
新修訂的巴拿馬工業產權法于1996年11月15日生效,修改的部分包括:引進了馳名商標的概念;拓寬了商標的定義,給固有名稱、標識語和顏色作出了詮釋;對提交異議作出了相應的刪減。此外,新的法律還拓寬了侵權制裁并加快了對侵權案件的審理?!?/span>
一、巴拿馬商標注冊概要
目前,巴拿馬是1929年泛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所以在相當大的范圍(美國,和美洲的一些國家等等)上巴拿馬的商標都是受到保護的。
二、巴拿馬商標注冊構成
生產、加工、制造的物品,以及自然農業、畜牧業、漁業和采礦業的產品和副產品用于商業交易時的商標和商業標志均可申請注冊。使用人名、公司名稱或肖像作商標時,應當取得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同意后才能取得注冊。若使用的商業名稱或商號中包含其他企業的名稱、姓氏或沒有法人代表的團體中個人的名稱、姓氏,只有在這些人以書面形式同意下才能注冊,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有相應的商業許可。
新的工業產權法還規定,服務商標也準予注冊。
三、巴拿馬商標注冊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商標不能注冊:
1.巴拿馬商標注冊巴拿馬共和國及其城市和外國的國旗和徽記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2.巴拿馬商標注冊未經明示同意的個人的肖像或姓名,或未經繼承人明示同意的已死亡的個人的肖像或姓名,/H歷史人物的肖像和姓名除外;
3.巴拿馬商標注冊僅僅包括如有關商品的等級、生產日期和產地、質量、價格、重量和通用名稱等信息的商標;
4.巴拿馬商標注冊與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已經他人使用并已為公眾所知的商標相同的;
5.巴拿馬商標注冊與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已經他人使用并已為公眾所知的商標相似的;但這種相似性若不足以使消費者就有關商品的等級、質量、生產年代、產源或性質產生誤認、混淆或欺騙公眾的除外;
6.巴拿馬商標注冊含有違背道德的詞語、短語、圖畫的商標,以及企圖保護非法商業或企圖保護未經國家藥物委員會批準的藥品的商標。
四、巴拿馬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
新的巴拿馬工業知識產權法將商標作了如下定義:
巴拿馬商標注冊商標是保護某個自然人或法人生產或制造的用于商業的特定產品,無論該商標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在市場中使用,還是通過其他人在市場上使用。商業標志保護非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定產品的銷售和流通,即使這些產品不是由該自然人或法人制造生產的。在注冊的前提下,商標和商業標志并沒有差別。
在巴拿馬最先使用某一商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住在國外也是惟一有權將該商標作為國內商標注冊以保護在其共和國內制造的產品。申請國外注冊或已經在國外注冊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惟一有權在巴拿馬注冊外國商標的人。
所謂外國商標,是用來保護在國外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國內商標是用來保護在國內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商品。
巴拿馬商標注冊當兩個或以上同一商標的擁有者發生沖突時,商標歸屬權屬于第一所有人,如果擁有該商標的時間相同,則屬于第—個注冊該商標的人。
五、巴拿馬商標注冊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巴拿馬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文件
1.巴拿馬商標注冊經認證的委托書(用西班牙文);
2.巴拿馬商標注冊經認證的原屬國法人證明書,或經認證的委托人證明書;
3.巴拿馬商標注冊電版;10張商標圖樣;
4.巴拿馬商標注冊經證明井認證的商標所有人的申請書,其中應包括在其原屬國第次使用的日期。若在巴拿馬也已使用,應當注明使用日期;
5.巴拿馬商標注冊若商標使用于藥品,應當附有衛生委員會證明。以上所有有關文件均應當在提出申請時同時提交。在美國,只有在華盛頓的巴拿馬大使館才能得到認證。
(二)巴拿馬商標注冊審查、公告和復審
1.巴拿馬商標注冊根據法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業和工業部的工業產權局提出。每個申請就文件的形式和商標的注冊性進行審查。若沒有駁回注冊,該商標將在工業產權公告上刊出一次。在公告后的3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將予以注冊。
2.巴拿馬商標注冊對于被駁回的申請,申請人有權向商業和工業部申請復審一次.
3.巴拿馬商標注冊如果申請人沒有在一年之內對商業和工業部最后送達的審查意見作出答復,則該申請視為無效。
(三)巴拿馬商標注冊異議
異議應當在商標公告后的3個月內提出,并且可以基于尚未注冊的在先使用商標,但不能基于異議人已經停止使用的商標。提出異議時,應當附上經認證的委托書,委托書也可以在異議提出后的2個月內補交。異議提出后,商業和工業部的主管將作出相應的裁定。對此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商業和工業部提出復審直至向法院起訴。
六、巴拿馬商標注冊商標的使用
1.巴拿馬商標注冊尚未使用商標的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注冊商標以便保護在其使用時的專用權,只是商標注冊后1年內,若注冊人不使用,則商標注冊自動失效,而后可由他人使用和注冊。
2.巴拿馬商標注冊商標在注冊之后的任何更改將使該注冊商標自動失效。
3.巴拿馬商標注冊商業名稱和商號的所有權只有在其使用下才能獲得。
七、巴拿馬商標注冊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1.巴拿馬商標注冊巴拿馬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每次續展之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注冊商標期滿前和期滿后的30天(即一共61天)為續展期,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則其續展的權利將失去。
2.申請續展時,應當附上原屬國注冊已續展的證明和經公證的委托書方能進行。
3.巴拿馬商標注冊巴拿馬于1981年8月21日采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法,如果是在此日期前注冊的商標,工業知識產權部將根據國際分類法對該商標的核定產品重新分類。如結果顯示該商品已經超出了原有范圍,則對其超出的類別需要另行收費。
八、巴拿馬商標注冊轉讓、變更和許可
1.巴拿馬法律規定,商標的轉讓應當與其業務的轉讓一并進行。此外,轉讓注冊商標還應當經核準注冊后方能對抗第三方。申請轉讓商標時,需要出具委托書及轉讓書。
2.巴拿馬商標注冊巴拿馬的法律沒有對注冊商標的許可作出具體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可以參照一般的商業慣例。沒有慣例時,可按照民法一般原則,即“變更、改變、限制或撤銷注冊商標的情形應當經核準注冊”,據此,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應當經過備案方為有效。